浙江制定《关于燕窝等滋补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要求》

  针对燕窝等滋补食品行业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浙江省工商局于8月12日专门制订《关于燕窝等滋补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要求》,要求经营者要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经销台账、不合格产品就地销毁、产品质量信息公示、消费纠纷处理承诺五项制度。

  针对燕窝等滋补食品行业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浙江省工商局于8月12日专门制订《关于燕窝等滋补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要求》,要求经营者要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经销台账、不合格产品就地销毁、产品质量信息公示、消费纠纷处理承诺五项制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经营者在进货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属进口的,应当查验海关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不得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处进货,不得销售来源不明和证明文件不全的产品。

  二是建立和完善经销台账制度。经营者应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同时依法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流向、销售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是建立和完善不合格产品就地销毁制度。对于经营者发现已经变质、超过保质期和经相关执法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燕窝等滋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第一时间予以下架、登记,停止销售,并就地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也不得回收再包装后重新流入市场。对临近保质期的产品应当另柜销售,并设置醒目标志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

  四是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燕窝等滋补食品的真实信息,依法使用商品标签,如实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价格、成分、保质期、原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信息,不得对上述内容做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标注和宣传。

  五是建立和完善消费纠纷处理承诺制度。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法定售后义务,主动积极处理消费者有关产品质量的投诉纠纷。对确认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要主动履行退货、赔偿等法定责任,不得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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