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人参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创新服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把人参产业做大做强,推动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人参市场主体发展,推动人参产业结构调整 1、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创新服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把人参产业做大做强,推动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人参市场主体发展,推动人参产业结构调整

1、放宽出资条件。除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外,只要是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以债权转股权增资、未分配利润等,均可作为企业出资方式。

2、拓宽融资渠道,搭建融资平台,推动银企对接,鼓励引导企业以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融资,为企业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3、放宽登记条件。各级政府确定的人参产业龙头企业需要组建集团的,其核心企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控股子公司数量由3个以上调整为最低2个。提高人参企业的知名度。从事人参产业的龙头企业及注册资本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冠名“吉林”或“吉林省”名称。人参企业征用或租赁土地开展经营的,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土地使用证明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也可视为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4、放宽设立参农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积极引导参农成立参农专业合作社或参农专业合作联社,使用特色标志。

5、培育壮大一批人参产业龙头企业。鼓励人参企业特别是重点国有工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整合资源,强强联合,促进人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将并购企业纳入全省工商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包保范围,全程服务。对于跨区域、跨行业重组的人参企业,工商登记机关要加强同相关部门衔接协调,确保企业在工商部门顺利办理登记手续。

6、大力支持人参产业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建设,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对各级政府确定的人参产业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鼓励内资企业和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人参产业园区开发经营,引导以企业化模式进行园区建设管理的经营实体登记为公司制企业。凡在同一园区内从事人参生产型企业,只要其生产场所不超过2个,允许在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县(区)辖区内选择它处作为生产场所,在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同时注明生产场所具体地址,无须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只提交生产场所必要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和相关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以及企业的相关申请材料。

7、开通人参食品(药食同源食品)经营许可快速通道。对人参食品经营单位申办人参食品经营的,开辟绿色通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种植户,农民个人从事人参食品经营的,按照食用农产品监管,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8、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大力培育、引导和发展人参经纪人,发挥人参经纪人的中介作用,促进参农增收,扩大市场占有率,发展、壮大人参产业体系。

二、实施人参品牌战略,构建“中国吉林·长白山人参”品牌体系

9、建立以“中国吉林·长白山人参”品牌为核心品牌,龙头企业自有品牌为子系列的品牌模式。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申请自有品牌子系列商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统一采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品牌标准,产品符合标准的企业,准许使用 “长白山人参”品牌。

10、打造驰名著名商标,提高商标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工商部门要积极培育“长白山人参”品牌。2011年前指导“长白山人参”商标所有人打好品牌建设基础,完成“中国吉林·长白山人参”品牌的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2014年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协助商标所有人申请“中国吉林·长白山人参”商标马德里注册,防止国际恶意抢注。#p#分页标题#e#

11、加大对我省人参品牌的保护力度。对省内现有的著名商标,如“长白山人参”、“新开河人参”等进行重点保护,发现有假冒商标的,坚决予以打击,实施全程重点保护。     

三、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推动人参产业经济增长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12、广泛开展人参商品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提振消费信心。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参消费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组建消费教育队伍、组织人参消费体察活动,积极倡导明白消费、放心消费、科学消费。

13、切实加强流通领域人参食品安全监管和商品质量监测,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继续扩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总量和覆盖面,监督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14、鼓励帮扶有实力的人参系列产品经销企业开展连锁配送经营,拓宽销售渠道,增设销售网点,方便群众消费。

15、大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在人参种植区域内,积极组织人参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生产经营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守合同重信用”的人参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农户,并进行广泛的宣传,努力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信用吉林”的氛围。

16、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作用,打造多角度全覆盖的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全面畅通的12315申(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全面提升12315申(投)诉举报受理水平。继续推进12315“五进”(进商场、进市场、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延伸消费维权触角,及时有效地调解纠纷,查处侵权案件。

17、培育和引导人参经营者开展网上经营,为网上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推进12315进网络,通过建立网上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指导、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通过在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多方位开辟消费保护渠道,及时受理、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确保人参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8、认真清理整顿人参经营主体资格。各级工商部门组织对辖区人参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建立“经济户口”和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结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工作,对人参经营者与其“经济户口”进行认真核对,对不具备条件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其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19、推动人参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发挥“合同服务咨询指导站”的作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制发的《种养殖合同示范文本》,大力推行《人参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人参购销活动中的经营行为,强化人参种植、销售的产前、产中、产后经销行为的管理力度,实施有针对性地指导服务,积极推广使用规范、标准的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农户签订好农业订单合同书,对大宗的人参购销实行合同备案,提高合同订单的签约率和履约率,从源头上维护人参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20、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二是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假冒伪劣人参商品;三是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人参商品;四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和有关质量标准;五是利用广告或媒体,对人参商品质量、功效、适用范围等做虚假宣传;五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构建人参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探索人参市场科学监管体系。

21、落实人参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责任制度。要充分发挥人参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自我管理作用,强化责任意识,积极引导人参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牢固树立人参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切实督促人参市场开办者审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约定经营者责任和义务;认真监督市场内人参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记好购销台帐,履行质量承诺,严把人参商品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合格人参商品流入市场。#p#分页标题#e#

22、健全人参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要积极引导人参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其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商资格,验明产品标识和合格证明,在人参经营者中推行记录购销台帐、保存购销发票、签订承诺书、实行信誉卡等制度,确保实现人参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监管。

23、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要与人参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建立和完善人参经营者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市场主体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提倡和引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24、严厉打击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要加大对人参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合同行为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利用合同进行的各种欺诈行为,对以订单推销伪劣产品,订而不收,以及利用合同骗取农民财物、非法抢购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认真检查涉农企业的签约主体资格,审查其履约能力,防止无照或无履约能力的企业从事人参经营活动,防止坑农、害农问题的发生;坚决打击利用人参购销合同设立“霸王条款”、模糊条款等坑害参农的违法行为。

25、依法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督办力度。对已发生的涉及人参产品的大要案,要抓紧查办,跟踪查处,尽快结案。对久拖未决的案件,上级工商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处和上报制度。

26、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人参产品的申诉、投诉纠纷。及时受理、调解人参商品消费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Copyright © 第一滋补网